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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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纤姿娜内衣经营部与被告史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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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443号

史玲玲: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纤姿娜内衣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