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8443号
史玲玲: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纤姿娜内衣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