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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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爱华诉被告靳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357

(2023)苏0106民初19733号

靳翔:

本院受理刘爱华诉靳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9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靳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华货款195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