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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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国强诉被告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187

(2023)苏0106民初号10072号

葛春:

本院受理龚国强诉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号10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国强借款本金400000元整及利息(5万元加上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葛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龚国强律师费21200元;三、驳回原告龚国强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