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120号
张媛:
本院受理郭佳欣诉张媛、第三人谢宗益、徐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佳欣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23年9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佳欣支付律师费3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5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15元,由被告张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