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4676号
吴东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吴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