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67号
袁龙站、袁兴玲、王颜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袁龙站、袁兴玲、王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龙站立即归还原告截至2023年6月2日的商业借款本金447453.7元、利息5445.8元、罚息52.02元、复利68.3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3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447453.7元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的5年期以上LPR加10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的5年期以上LPR加59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袁龙站赔偿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6800元;3、判令被袁兴玲、王颜玲对被告袁龙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袁龙站以其抵押的位于句容市宝华镇宝华大道66号青筑家园29幢1707室的房产对本案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袁龙站、袁兴玲、王颜玲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