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执异282号
南京京沃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京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潘代鑫、尹学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