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085号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陆凯锋摄影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魏媛、杭梦琪、史蕾、许珊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