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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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盼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