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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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荣荣诉被告朱金动、李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3
浏览次数:493

(2023)苏0106民初13003号

朱金动、李道梅:

本院受理徐荣荣诉朱金动、李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朱金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荣荣押金1万元、租金55000元、店铺转让金2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万元、经营损失15000元,合计12万元,再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朱金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