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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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喜荣与被告蔡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3
浏览次数:414

(2023)苏0106民初15197号

蔡爱琴:

       本院受理的陈喜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爱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喜荣借款本金487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