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2639号
周建川: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周建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建川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归还欠款本金175826.72元、并支付2021年12月2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