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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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腾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420

(2023)苏0106民初13240号

叶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腾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24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腾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2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叶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