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9415号
汤世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汤世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941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世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291482.11元,支付利息6024.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汤世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6758元,减半收取3379元,由被告汤世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