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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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吴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浏览次数:129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9348号

 

吴双琴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吴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双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347738.9元,并继续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247738.9元自2020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另 100000元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被告吴双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