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101号
新沂市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万忠、郭李平、施鸣静:
本院受理江苏绿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新沂市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万忠、郭李平、施鸣静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