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3153号
王恒:
本院受理的朱凯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凯旋借款本金2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