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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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木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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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1828号

汤木仙: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木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