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06民初1396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原告黄慧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106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106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1行,第8页第1行、第2行中“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7元。由黄慧负担40元,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96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14元,由黄慧负担80元,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