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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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成功诉被告江苏省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洪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3
浏览次数:304

(2022)苏0106民初16365号

江苏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成功诉江苏省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洪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洪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成功连带支付83675.06元;二、驳回原告杨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79元,由原告杨成功负担2907元,被告江苏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洪毅连带负担227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