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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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晟峰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573

(2023)苏0106民初6590号

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晟峰供应链有限公司诉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晟峰供应链有限公司11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元自2021年4月2日起、500万元自2021年4月12日起,均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晟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800元,由原告江苏晟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3948元,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1852元,被告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能负担部分承担5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