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3720号
周恩东、胡友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禹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