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115号
会同县峰竹竹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迪卡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会同县峰竹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会同县峰竹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迪卡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82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18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会同县峰竹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迪卡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56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迪卡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