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5889号
李雪兵: 本院受理原告丁家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当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谈话,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