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2246号
苏州金诚沪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彩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俊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诚沪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俊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诚沪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彩山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俊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诚沪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