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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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冰诉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磐泰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3
浏览次数:356

(2023)苏0106民初6334号

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磐泰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浩:

本院受理李冰诉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磐泰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冰与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的《专利代理一般合伙人聘用协议》于2022年12月4日终止;二、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磐泰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李冰持有的南京磐泰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5%的出资份额变更登记至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磐泰聚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