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5159号
李翔:
本院受理的卢轶骏诉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轶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