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1005号
李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1983.38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以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