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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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永辉、王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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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0987号

王学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永辉、王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056712.9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2年6月20日,应还利息23732.55元、应还罚息178.8元、应还复息315.52元。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息),以及律师费用59433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98号北外滩水城018幢3单元606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一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