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李剑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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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84号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李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3888.01元、零售利息15607.67元、分期手续费8043.56元、违约金21647.61元(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