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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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兵、杨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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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2024号

陈兵、杨向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兵、杨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兵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7497.83元,以及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10696.23元、罚息107272.51元、复利67495.7元,并支付2021年5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杨向红对被告陈兵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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