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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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新红与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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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5315号

王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汪新红与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370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7568元(以233704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