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1316号
艾尼瓦尔•吾布力喀斯木: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艾尼瓦尔•吾布力喀斯木、南京雷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楼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