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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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平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先贤、黄汉民、曹晓美、哈密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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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1984号

林先贤、黄汉民、曹晓美、哈密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平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林先贤、黄汉民、曹晓美、哈密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