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16542号
张元林、张君:
本院受理周钟文诉张元林、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元林、张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钟文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起诉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起诉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钟文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