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495号
兰山区季亮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潘新亚与被告兰山区季亮百货商行(简称季亮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新亚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