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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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新亚与被告兰山区季亮百货商行(简称季亮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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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495号

兰山区季亮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潘新亚与被告兰山区季亮百货商行(简称季亮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新亚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