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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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诉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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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2888号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诉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本金337810.33元、利息186.3元、罚息135.5元、复利92.56元,本息共计344937.03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5720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两项债权有权对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0号北外滩水城001幢1单元1204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