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3375号
陈婷: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曹敬龙、陈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敬龙、陈婷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27457.88元,其中本金1023936.45元,利息、罚息、复利为3521.43元(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告曹敬龙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所村400号一单元604室不动产,并以变现款项清偿原告前述债权及相关诉讼费用等;3、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