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2862号
陈佐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被告陈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8386.92元,以及截至2023年4月27日所欠利息1450.58元、违约金1559.89元,合计为21397.39元,并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