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3374号
李建英、吴江市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金燕兰: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建英、吴江市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金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建英立即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04056.07元(截止至2023年6月7日)、利息(含罚息):3817.3元、复利:91.87元,合计:107965.2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吴江市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金燕兰对被告李建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建英、被告吴江市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金燕兰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