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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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被告王其中、李福婕、南京银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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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4760号

王其中、李福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被告王其中、李福婕、南京银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其中、李福婕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17974.92元人民币,利息13099.21元,罚息228.30元(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以及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王其中、李福婕承担律师费30000元;3.判令被告王其中、李福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南京银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原告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江宁区秣陵街道创新东路2号南溪谷花园17幢1705室】的房屋所得全部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