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4758号
施义斌、屈盈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施义斌、屈盈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施义斌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323247.61元及截至2023年7月21日利息54284.58元(含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施义斌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1283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在诉请1、2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施义斌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以北线路器材厂地块紫郡兰园16幢1201室”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屈盈珊在诉请1、2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施义斌、屈盈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