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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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吕淑泓、孔庆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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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4757号

吕淑泓: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吕淑泓、孔庆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淑泓、孔庆俊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33002.79元、利息2920.06元、本金罚息1725.78元、利息复利372.23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吕淑泓、孔庆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3.判令如被告吕淑泓、孔庆俊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吕淑泓所有的牌号为苏LG201J,发动机号为T20708,车架号为LFV2B2154H3092404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吕淑泓、孔庆俊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吕淑泓、孔庆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