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777号
薛林锦、罗巧贞:
本院受理金诩奇诉薛林锦、罗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