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0489号
杨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杨俊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7102.79元、利息97921.6元、违约金82567.52元、超额金4517.41元、其他手续费2294.9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约定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