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9959号
潘晓艳、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告潘晓艳、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潘晓艳偿还借款本金70972.73元、利息2986.82元、罚息1007.2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潘晓艳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4548元;3、判令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潘晓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对潘晓艳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路138号23#-101室不动产,就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