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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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蔡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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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6491号

蔡鸿:

本院受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蔡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1613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