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3322号
薛贞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二李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薛贞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7012元及利息(以17012为基数按照LPR为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3年4月9日为:1310.8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