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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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武国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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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374号

武国玉: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武国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7509.32元及截至2021年10月9日的利息2571.07元、违约金6713.1元,以上合计76793.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