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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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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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6439号

 

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宗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20620.45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9539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卢德平、冒学梅对被告卢宗健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宗健追偿;三、如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卢宗健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8号1幢三单元305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卢宗健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48802元,减半收取244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1元,由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